2020-10-16-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借錢不還篇(下)

2020-10-16-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借錢不還篇(下)

當你遇到借錢不還的狀況,證據搜集齊全了,各項因素也都考量好了,如何透過法律途徑把錢討回呢?上篇有提到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一般人都認為這麼專業的文件一定要交給專業的律師或是專人撰寫,其實並不是一定的,存證信函最主要的目的還是在於表明自己債權人的立場,然後要求對方在設定的時限裡出面處理或是給予回應,基本上是通知對方的作用,而存證信函本身則是沒有法律效力,而是證明「你曾經透過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還錢」這個動作。當債務人收受存證信函卻仍然賴帳不理會,這時候就可以正式進入法律程序。

那麼如果對方有回應了也願意解決該如何處理?我個人的建議是雙方可以到區公所或是法院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會根據雙方最大利益下去做調解,而調解後的結果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這當然是最完美的結果,但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功,或是寄發存證信函對方也不理會呢?先別急著提告,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這時候上篇我所說的借錢關係證據就非常重要了,只要能證明彼此有借錢關係的存在,以書面向發院提出支付命令即可。如果法院確認你們借錢關係成立,就會去查閱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聲請查封並拍賣這些財產來支付債務。

支付命令提出了還是討不回錢又該怎麼辦呢?這種情況也不是沒有,像是債務人名下根本沒有財產,或是你手邊證明借錢關係的證據不足,又或是債務人根本不承認借錢關係。像是對方名下沒有財產,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也就是說你可以憑著這個憑證,隨時到國稅局查察對方是否名下有增加財產,然後再聲請執行。倘若是債務人根本不想處理借錢事宜,最後就只能進入法律訴訟程序,無論是自己寫訴狀還是委任律師辦理,走到這一步就是最糟糕的情況。

必須注意的地方是,要提告是需要先繳交費用給法院的,如果你當初借錢的金額是50萬,法律規定的訴訟裁判費用就是金額的1%,也就是5000元整,這筆錢是要先繳交給法院當做規費的。在這裡還是要提醒大家,借錢給人的債權是具有時效性的,在上篇有詳細的告訴大家,除了債權期限外,要求利息給付也是有時效並且有年息20%的限制,這個部份在提出借錢的民事訴訟時都要特別注意。寫了好幾篇有關借錢救急的相關法律小常識,還是希望對大家有幫助的,在借錢救急之前多三思多準備多搜證,保障自身權益才是最重要的。

2020-10-12-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借錢不還篇(上)

2020-10-12-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借錢不還篇(上)

上一篇講到在借錢之前所要懂得的法律小常識,其實在最完美的狀況下就是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如果你很倒楣遇上了借錢不還的壞蛋時,該怎麼透過法律途徑自救呢?首先最最重要的就是證據,你與債務人之間的借錢關係需要被實體的證據所證明,這樣一來上了法院才能順理成章的追討你的錢。這也是為什麼我在上篇文章一直強調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的重要性,白紙黑字加上雙方的簽名就足以讓法律為你討回公道,正確填寫的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甚至是本票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重感情的台灣人通常都會犯一個很嚴重的毛病,就是礙於情面不會要求對方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基於莫名的信任往往只有口頭約定,這時候要證明彼此間的借錢關係就會十分困難。那如果真的沒有這些書面資料該怎麼辦呢?那就找尋看看有沒有借錢給對方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或是有證人可以證明等等,雖然證據力相對薄弱,但也可以成為日後法庭上的助力之一。當然,你能搜集到越多與債務人有借錢關係的證據,進入下一個步驟成功的機率也就越高,這些錢能回到你口袋的機會也隨之增加。

證據都有了該怎麼進行下一步呢?在走上法律途徑之前不妨再考慮幾個因素,你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看他願不願意坦誠面對溝通協商,給他一個時限做出回應,如果對方仍然不理不睬,就直接進入法律程序吧!還有就是檢視一下你手邊有關借錢的證據是否充足,如果真的只有口頭約定而沒有白紙黑字,甚至連對話紀錄都沒有,其實就不要浪費錢去法院,因為敗訴的機會非常高。再來就是時效性,在台灣的法律裡消費借貸關係是15年的請求時效,也就是說超過15年的債務你就無法討回。

在這裡提到的15年請求時效僅止於單純的消費借貸關係喔,如果像是利息、利潤、分紅、租金、贍養費、勞保費、管理費、加班費等等的費用,消滅時效的期間是5年,而因為刑事案件判賠的賠償金,消滅時效的期間則是2年。要特別注意的就是本票跟支票一樣是有時效性的,所以在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時,如果對方有另簽本票或支票,就要在日期的設定上多加小心了。

2020-10-14-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借錢不還篇(上)

2020-10-14-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借錢不還篇(上)

上一篇講到在借錢之前所要懂得的法律小常識,其實在最完美的狀況下就是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如果你很倒楣遇上了借錢不還的壞蛋時,該怎麼透過法律途徑自救呢?首先最最重要的就是證據,你與債務人之間的借錢關係需要被實體的證據所證明,這樣一來上了法院才能順理成章的追討你的錢。這也是為什麼我在上篇文章一直強調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的重要性,白紙黑字加上雙方的簽名就足以讓法律為你討回公道,正確填寫的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甚至是本票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重感情的台灣人通常都會犯一個很嚴重的毛病,就是礙於情面不會要求對方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基於莫名的信任往往只有口頭約定,這時候要證明彼此間的借錢關係就會十分困難。那如果真的沒有這些書面資料該怎麼辦呢?那就找尋看看有沒有借錢給對方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或是有證人可以證明等等,雖然證據力相對薄弱,但也可以成為日後法庭上的助力之一。當然,你能搜集到越多與債務人有借錢關係的證據,進入下一個步驟成功的機率也就越高,這些錢能回到你口袋的機會也隨之增加。

證據都有了該怎麼進行下一步呢?在走上法律途徑之前不妨再考慮幾個因素,你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看他願不願意坦誠面對溝通協商,給他一個時限做出回應,如果對方仍然不理不睬,就直接進入法律程序吧!還有就是檢視一下你手邊有關借錢的證據是否充足,如果真的只有口頭約定而沒有白紙黑字,甚至連對話紀錄都沒有,其實就不要浪費錢去法院,因為敗訴的機會非常高。再來就是時效性,在台灣的法律裡消費借貸關係是15年的請求時效,也就是說超過15年的債務你就無法討回。

在這裡提到的15年請求時效僅止於單純的消費借貸關係喔,如果像是利息、利潤、分紅、租金、贍養費、勞保費、管理費、加班費等等的費用,消滅時效的期間是5年,而因為刑事案件判賠的賠償金,消滅時效的期間則是2年。要特別注意的就是本票跟支票一樣是有時效性的,所以在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時,如果對方有另簽本票或支票,就要在日期的設定上多加小心了。

2019-12-23-借款糾紛怎麼辦?關鍵步驟能自保—(下)

第四個問題,借款人借款後卻把錢拿去從事違法行為怎麼辦?這個部份真的希望大家特別要小心,拿前陣子我一個家人借款給好朋友,好朋友說自己是為了應急繳房貸,但實際上是去跟藥頭批貨販毒,最後好朋友被警方逮捕,筆錄上把身上的現金記載是家人借款給他的。如果我的家人知情卻還是借款給對方,那麼這樣的借款關係不但在法律上不被承認,還有可能惹罪上身,相對的,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出去,那麼還是能獲得法律保障的。

第五個問題,如果A介紹B跟我借款,B惡意躲債人間蒸發,A有法律責任嗎?在雙方的借款關係中,有其法律責任的只有三個人,也就是債權人、借款人、保證人,其他那些仲介者或是聯絡雙方的中間人,都是沒有法律責任的。畢竟介紹人當初也不能夠完全保證借款人能如期清償借款,所以當我們決定出借一筆金錢給朋友介紹的人時,還是得靠自己多驗證這個人的信用程度,也不能盡信朋友的說服之詞,以免借款糾紛產生時還會傷了跟朋友間的和氣。

第六個問題,如果真的因為借款糾紛對簿公堂了該準備什麼?當你發現借款人失聯或是惡意躲債時,首先請你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內容就必須寫到某某人在何年何月何日借款多少錢,但是都追討未果沒有下文,限某某人在幾日內出面處理債務問題,否則就依法究辦。然後到所在地區的公所申請協調,由協調委員會出面協調你們的借款糾紛。最糟糕的情況就是上法院,想要透過法律途徑追討回借款,最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要向法官證明你與對方之間的借款關係是事實,才有機會依法要求對方清償債務。

以上說了那麼多,無非是希望大家在借款行為中獲得保障,我也常告訴大家,借款不是件丟臉失德的醜事,運用得當不但可以渡過難關以錢生錢,還能夠培養信用組織出良好的黃金人脈。所以不要讓借款給你的人對你失去信任,甚至得撕破臉走上法院一途,也必須擔起信守承諾的責任,而借款出去的朋友們,在借款之前多幾個看似傷人但卻有實質保障的動作,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

2019-03-12-你知道有關借錢的法律小常識嗎?(一)

2019-03-12-你知道有關借錢的法律小常識嗎?(一)

前陣子跟一位律師朋友吃飯聚會,聊到他今年開始接手的官司,因為「借錢」而對簿公堂的案子還真不少,僅次於因為交通意外產生的糾紛。他告訴我,如果像是行車糾紛的案件,雙方大部份都是素昧平生不相識的,就能很單純的以肇事責任來處理。但是因為借錢上法院打官司的,大多都是親人朋友同事彼此認識的,加雜很多情感在裡頭,很多都是借錢之前肝膽相照感情深厚,借錢之後就不留情份翻臉跟翻書一樣。為了避免那些既傷感情又可能觸法的狀況發生,有些關於「借錢」的法律小常識可千萬不能不知道喔!

問:如何在有保障的情況之下借錢給人呢?
答:很簡單,就是借錢之前寫下借據。其實很多人會覺得立借據很傷彼此間的感情,怕對方認為自己很計較,但是親兄弟也是要明算帳,唯有立下借據才能夠證明你與對方間的借貸關係成立。借據的名目可以寫「借據」、「借條」、「收據」、「收條」等等,借據上面則是要詳細記載借款人與債權人的詳細資料及簽章、借款的正確金額、借貸的日期、預計還款的方式及期限、利息計算的方式,最重要的是必須在借據上明確寫下「債權人已如數將借款交付債務人親收點訖」,證明這筆借款已經交付給對方。尤其如果你是用現金借錢給對方,更要特別將這句話列在上頭,若是匯款方式則是要將匯款收據留存並註記在借據上。

問:借錢給別人除了寫借據,還有其他的保障嗎?
答:如果借錢出去的金額不大,我個人認為是除了借據外不需要什麼擔保品,但今天如果借錢的金額不小,那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品,以防對方還不出錢。例如要求對方簽立支票、本票,但是以申請執行的難易度來說,簽立本票是比較好的,因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然後強制執行。其他的方式還有設定不動產抵押權或質權,當對方無法清償債務時可以拍賣抵押物。或是要求對方提供連帶保證人,也是能在債務人無力還債時向保證人追討借款。

問:借錢後對方卻沒有按照約定時間還款該怎麼辦?
答:遇到借錢不還的狀況時,先別急著走法律程序,首先要做的是利用存證信函或是律師發函的方式,告知對方沒有依照約定還款,違反了借據上明定的事項,並進行催討借款,存證信函或是律師發函則是你有進行這步驟的證明。通常都是一式三份,一份是債權人自己留存,一份是郵局或是律師保存,另一份則是寄出給債務人。如果告知跟催討過後,對方仍然無法依約清償,那就要去法院對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會有三種狀況發生,一種就是對方在期限內清償借款;一種則是對方覺得債務不存在向法院聲明異議,會另外起訴;一種則是對方無異議但卻又沒有在期限內清償,那麼法院就會給你支付命令證明,讓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