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4-借款契約有多重要?助人周轉不可不知

2021-02-24-借款契約有多重要?助人周轉不可不知

過年後的第一個上班日就看到同事阿誠氣呼呼的走進辦公室,正想問他怎麼晚了兩個小時才上班,原來阿誠請半天假早上去法院一趟。阿誠無奈的說,去年因為新冠肺炎的關係,一位朋友頓時失去工作沒有收入,一家老小都靠他賺錢維持生活,所以逼不得已跟阿誠開口借款,並允諾每個月固定償還5千元,直到將借款清償為止。但是這位朋友借款至今都已經一年了,每個月說好的分期償還沒有一次是準時的,甚至找了許多理由藉口拖延,一年過去僅僅償還8千元,最近阿誠家裡也有些事得處理,才會想到這筆借款還沒收回。

阿誠一直以為朋友就像他自己說的,一下子是爸媽生病住院,一下子是兄弟姐妹出事需要用錢,最惡劣的是,朋友不僅沒有歸還借款,甚至拿這些理由三度跟阿誠開口借款。透過其他友人的提醒才知道,這位朋友根本就是慣性的借款老鼠,疫情趨緩也不見他積極找新工作,而是拿著一家老小的名義四處騙人借款,然後吃喝玩樂爽爽過生活。阿誠與幾個朋友知道受騙後決定提告詐欺,不但要將自己辛苦的血汗錢討回,還要讓朋友受到法律的教訓,於是這一天阿誠才會跟公司請假到法院出庭。

最讓阿誠覺得懊惱跟後悔的,就是當初借款給對方時,沒有簽立借據或是借款契約書,甚至每一次的對談都是直接打電話,所以簡訊與通訊軟體裡都沒有任何可以證明彼此借款關係的紀錄,全都是對方精心策劃的騙局。聽到這裡,連我都覺得這是非常棘手的官司,因為阿誠完全提不出證據證明借款行為存在,對方也非常地厚顏無恥不承認曾經跟這些朋友借款,我心想,這官司要纏訟到何時才能討回金錢與公道,如果當時阿誠能保持理性,不怕與對方友誼破裂,堅持與朋友簽立借據或是借款契約,或許今天的官司就能保持一些贏面了。

這也是為什麼我總是寫很多文章提醒大家,借款應該有的程序與證據都必須具備的重要性,明明借款是事實,朋友急需周轉也是事實,卻因為缺乏了證據導致吃虧的局面,這些錢很可能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我勸阿誠趕緊仔細思考其他證據的可能性,也要記取這次的教訓,幫助他人度過金錢難關不是壞事,但千萬得記住做好每個步驟保障自身的權益。

2021-02-18-借錢寫借據收利息是不講情份嗎?

2021-02-18-借錢寫借據收利息是不講情份嗎?

大過年的有個遠房親戚打電話給我父親,也不顧及長輩的忌諱,劈頭就是哭的死去活來的,講了一堆苦命又倒楣的理由,然後跟父親一開口就是借錢30萬,父親說得跟家人商量看看後便掛上電話。由於對方的借錢理由很充份而且是能夠查證屬實,所以父親很猶豫該不該借錢出去,猶豫的原因不是借錢理由是否為真,是借錢的金額有點大而且遠房親戚有過不良的借錢紀錄。我告訴父親,借錢最重要的,就是對方重信用守承諾,如果有信任上的擔憂,卻又必須借錢出去的情況,那麼就白紙黑字寫清楚做為證明,日後若有糾紛也能夠有依據。

父親對於我的建議有點生氣,他是個重情重義而且熱心助人的老人家,所以寫借據、收利息對他來說是無情無義的表現,過去他也曾借錢出去過無數次,能夠守信用全數歸還的寥寥無幾,老人家也不那麼在乎,覺得當下有幫助他人度過難關最重要。但是我替老爸爸感到心疼,一輩子辛辛苦苦存下的錢,總是有人利用他的善良與熱心在掏空,平常我不在老家眼不見為淨也就罷了,這次就在我眼前我怎麼可能撒手不管。我回撥電話給遠房親戚,告訴對方借錢可以,老爸也願意幫助他度過這一個金錢困難,但是借錢該有的過程,像是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簽立本票或明列擔保人擔保品,利息的計算方式與歸還的期限等等,所有步驟都缺一不可。

遠房親戚急著借錢當然馬上同意,我也說清楚未來如果雙方有借錢糾紛,就會按照法律途徑去進行,讓對方瞭解,這筆錢不單單是老爸的辛苦錢,也是受法律保障不能夠輕易毀諾的錢。藉我自己過年遇到的例子也提醒大家,感情再怎麼好、交情再怎麼深,遇到借錢這件事,最好的方式就是講清楚說明白白紙黑字的保障雙方權益,我始終堅信書面上文字的信用程度遠超過口頭上的保證,畢竟借錢借的好是拓展人脈累積信用的最佳途徑,借錢借不好就是感情破裂信用破產成為過街老鼠的毒藥了。

2021-01-10-把借錢的主導權掌控在自己手上

2021-01-10-把借錢的主導權掌控在自己手上

這個議題其實我跟大家說過很多次了,借錢並不是一件壞事,只要在有規劃有目的負責任的情況下借錢,我相信借錢這行為就會是一種良性的社交行為。我們仔細去回想曾經跟人借錢的景象,完全都是處於被動狀態,被要求該怎麼還錢、被決定能不能借錢、被人用不同的眼光看待、被當做是無法執行金錢管理的人,這樣的被動因素就是借錢這件事常被誤解成壞事的原因。但如果我們能夠把借錢的主導權控制在自己手上,主動提出借錢需求、主動規劃還款模式、主動提出各種具體保障讓債權人安心、主動把借錢這回事認真看待,其實未來的演變就會完全不一樣。

就拿我自己的晚輩小安來說,因為開店做小生意的關係,很容易受到大環境的影響,所以跟親友銀行有借錢往來是非常正常的事,但是他總是要等到火燒屁股了才跟親友求救,與銀行往來的紀錄也不夠漂亮,就算借錢成功也沒有按照約定定期還款,都是債主電話催促才願意面對。有個很討人厭的親戚也是如此,三不五時就打電話來借錢,雖然都只是少少的幾千元,但都要一再提醒才會還錢,甚至會動用親情勒索。這些都是典型的被動式借錢,不但讓他人對你失去信心,在未來急需周轉時都可能沒人願意借錢了。

另一個朋友小王就是完全不同的類型,每每他來跟我借錢周轉,一定會準備好借據或是借款契約書,金額小一點的會拿珠寶手錶來當擔保品,金額大一點的則會設定房屋抵押,而且借多少錢、怎麼還錢、利息如何計算都會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最重要的是,說好的還款時間從來不會延誤,時間一到款項就會匯入帳戶,而且用簡訊告知已經還款,所以周遭的朋友非常喜歡借錢給小王,雖然沒有收取利息,但是被信任且被重視的感覺,是一般借錢的人做不到的。這才是能夠掌握主導權的借錢行為,借錢借的有尊嚴有責任感,是每個需要借錢的人最好的借鏡。

2020-12-02-借款屬合意行為不得逼迫,一念之差後果差很大

2020-12-02-借款屬合意行為不得逼迫,一念之差後果差很大

昨天看了一則新聞讓我差點笑到從椅子上跌下來,有名男子在去年的時候到一間遊藝場,向女店員要求借款,結果店員說要詢問過店長,男子便惱羞成怒拿玩具手槍指著女店員,逼她把櫃檯的現金交出來。關鍵來了,男子拿了現金之後,逼迫女店員寫借據讓他簽名便離去,後來這名男子被警方逮捕也正式被起訴,法官覺得男子拿玩具槍脅逼女店員,而且不讓她撥打電話及報警,已經造成女店員身心恐懼的程度,以強盜罪將他起訴,重判5年6個月有期徒刑。

好笑的點在哪呢?因為這名男子不服法官是以強盜罪起訴他,他認為他是借款而不是強盜,而且有簽立借據,並承諾在隔日會歸還款項,所以頂多是恐嚇取財。看到這裡我真的大笑耶!你拿著槍頂著人家的頭,強迫他人拿取錢財,自以為寫了借據就能當做是借款?如果你真的覺得只是單純的借款,那為何不讓女店員徵求店長同意?為何要拿玩具槍出言恐嚇?為何強逼人寫借據給你簽名?在台灣的法律中,借款本來就是雙方合意的行為,只要有任何一方非自願,那麼借款關係就不成立,就算有借據或借款契約書也是要雙方同意並簽署的。

而且,強盜取財跟恐嚇取財在刑度上是一樣的,又不是恐嚇取財就會罪刑比較輕,如果在這過程中傷害到他人人身安全或是損毀他人財物,我想今天的判決會更重。這也讓我想起朋友的一段經歷,他是一名中小企業的老闆,有個習慣就是把一筆隨時可以動用的零用金放在辦公室,有一天他在下班時發現自己忘記帶錢包,所以打算拿零用金出來用,結果3萬元的零用金不見蹤影。調閱監視器只看到秘書在近幾個月有翻找櫃子的影像,詢問之下才知道,秘書陸陸續續在櫃子裡拿取老闆的零用金,聲稱是暫時借款會歸還,但我的朋友無法縱容這樣的行為,最後以竊盜罪跟侵佔罪送警法辦。

那時候我就想,如果真心覺得自己是借款行為,為什麼不能正大光明跟老闆商量呢?要偷偷摸摸竊取再來狡辯其實是借款會馬上歸還?一念之差所得到的後果就會完全不同,太多人因為借款不當,最後惹上竊盜、強盜、侵佔、詐欺、恐嚇等等罪名,豈不是得不償失?利用合法的借款管道,藉由正當的借款方式,在債務人與債權人都同意的情況下,這樣的借款才能保障彼此的權益。

2020-10-12-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借錢不還篇(上)

2020-10-12-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借錢不還篇(上)

上一篇講到在借錢之前所要懂得的法律小常識,其實在最完美的狀況下就是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如果你很倒楣遇上了借錢不還的壞蛋時,該怎麼透過法律途徑自救呢?首先最最重要的就是證據,你與債務人之間的借錢關係需要被實體的證據所證明,這樣一來上了法院才能順理成章的追討你的錢。這也是為什麼我在上篇文章一直強調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的重要性,白紙黑字加上雙方的簽名就足以讓法律為你討回公道,正確填寫的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甚至是本票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重感情的台灣人通常都會犯一個很嚴重的毛病,就是礙於情面不會要求對方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基於莫名的信任往往只有口頭約定,這時候要證明彼此間的借錢關係就會十分困難。那如果真的沒有這些書面資料該怎麼辦呢?那就找尋看看有沒有借錢給對方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或是有證人可以證明等等,雖然證據力相對薄弱,但也可以成為日後法庭上的助力之一。當然,你能搜集到越多與債務人有借錢關係的證據,進入下一個步驟成功的機率也就越高,這些錢能回到你口袋的機會也隨之增加。

證據都有了該怎麼進行下一步呢?在走上法律途徑之前不妨再考慮幾個因素,你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看他願不願意坦誠面對溝通協商,給他一個時限做出回應,如果對方仍然不理不睬,就直接進入法律程序吧!還有就是檢視一下你手邊有關借錢的證據是否充足,如果真的只有口頭約定而沒有白紙黑字,甚至連對話紀錄都沒有,其實就不要浪費錢去法院,因為敗訴的機會非常高。再來就是時效性,在台灣的法律裡消費借貸關係是15年的請求時效,也就是說超過15年的債務你就無法討回。

在這裡提到的15年請求時效僅止於單純的消費借貸關係喔,如果像是利息、利潤、分紅、租金、贍養費、勞保費、管理費、加班費等等的費用,消滅時效的期間是5年,而因為刑事案件判賠的賠償金,消滅時效的期間則是2年。要特別注意的就是本票跟支票一樣是有時效性的,所以在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時,如果對方有另簽本票或支票,就要在日期的設定上多加小心了。

2020-10-14-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借錢不還篇(上)

2020-10-14-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借錢不還篇(上)

上一篇講到在借錢之前所要懂得的法律小常識,其實在最完美的狀況下就是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如果你很倒楣遇上了借錢不還的壞蛋時,該怎麼透過法律途徑自救呢?首先最最重要的就是證據,你與債務人之間的借錢關係需要被實體的證據所證明,這樣一來上了法院才能順理成章的追討你的錢。這也是為什麼我在上篇文章一直強調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的重要性,白紙黑字加上雙方的簽名就足以讓法律為你討回公道,正確填寫的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甚至是本票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重感情的台灣人通常都會犯一個很嚴重的毛病,就是礙於情面不會要求對方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基於莫名的信任往往只有口頭約定,這時候要證明彼此間的借錢關係就會十分困難。那如果真的沒有這些書面資料該怎麼辦呢?那就找尋看看有沒有借錢給對方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或是有證人可以證明等等,雖然證據力相對薄弱,但也可以成為日後法庭上的助力之一。當然,你能搜集到越多與債務人有借錢關係的證據,進入下一個步驟成功的機率也就越高,這些錢能回到你口袋的機會也隨之增加。

證據都有了該怎麼進行下一步呢?在走上法律途徑之前不妨再考慮幾個因素,你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看他願不願意坦誠面對溝通協商,給他一個時限做出回應,如果對方仍然不理不睬,就直接進入法律程序吧!還有就是檢視一下你手邊有關借錢的證據是否充足,如果真的只有口頭約定而沒有白紙黑字,甚至連對話紀錄都沒有,其實就不要浪費錢去法院,因為敗訴的機會非常高。再來就是時效性,在台灣的法律裡消費借貸關係是15年的請求時效,也就是說超過15年的債務你就無法討回。

在這裡提到的15年請求時效僅止於單純的消費借貸關係喔,如果像是利息、利潤、分紅、租金、贍養費、勞保費、管理費、加班費等等的費用,消滅時效的期間是5年,而因為刑事案件判賠的賠償金,消滅時效的期間則是2年。要特別注意的就是本票跟支票一樣是有時效性的,所以在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時,如果對方有另簽本票或支票,就要在日期的設定上多加小心了。

2020-10-12-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準備借錢篇

2020-10-12-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準備借錢篇

寫了那麼多有關借錢的文章,我想想還是把一些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小常識整理給大家,畢竟人都有需要借錢救急的時候,無論對象是親朋好友還是同事,先把借錢的相關法律都摸清楚了,才能在借錢的時候也保障自己的權益。在借錢給別人之前,其實以我的經驗來說,要有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的心理準備,所以,如果你不是真的有那筆閒錢,或者是你絕對要求對方要清償款項,真的就不要跟任何人有借錢關係。否則未來如果真的遇上了借錢不還的狀況,傷了彼此感情事小,要頻繁的上法院打官司才是最麻煩的地方。

所以當你已經有了借錢可能很麻煩的覺悟,就必須正規正矩的按照步驟來保障自身的權益,首先就是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的簽立。這個步驟請千萬不要因為不好意思而忽略,我個人認為要求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不僅不傷感情,反而藉由簽立字據能夠將彼此的借貸關係確定清楚,也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而借據或借款契約書上頭要仔細明列出借錢的金額、借錢的期限、利率的計算、雙方的身份證資料以及這筆錢交付的方式,尤其是交付方式要寫的很清楚,例如債權人已將多少金額交付給債務人並親自點收,才能證明這筆錢有確實借出去,提醒大家的是不要把錢交付給第三人轉交,避免未來有所爭議。

至於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的填寫方式,我寫過非常多篇文章詳細敘述過了,大家可以搜尋舊文就能瞭解該怎麼填寫。但最近有個朋友在這方面很明顯的吃了大虧,某人在5月時跟他開口借錢100萬元,雖然有簽立借據,也有把所有該填寫的資料明列在上頭,但是對方為了能夠讓我朋友更安心的借錢給他,就在借據上寫著:「借款期間自民國X年X月X日起至民國X年X月日止,期間做為投資XX之用,除原有利息計算外,所獲利潤將給予甲方50%。」後來這筆錢對方根本沒有償還過一期,於是朋友告上法院討回公道,但是被法官認定是投資虧損不得追討為由,就這麼損失了100萬。

所以借據或借款契約書就很單純的寫清楚債權人跟債務人的借錢關係就好,不需要債務人寫上借錢的理由或是任何這筆錢的用突,甚至千萬不要因為貪圖那點利潤就讓自己的權益受損。還有就是記得要求對方另外簽立本票,或是提出其他的擔保人或擔保品,當借錢的金額比較大,或是你覺得需要更多的保障時,向對方提出這些要求是非常合理的,甚至要求對方提出不動產來設定抵押權,就更可以多一份保障了。

2020-09-08-借錢救急是種信任不是理所當然

2020-09-08-借錢救急是種信任不是理所當然

看標題就知道這篇文章純粹就是抱怨用的,也藉由我的故事來提醒大家,借錢救急要衡量自己的能力、也要衡量你與對方間的信任程度,更要計較彼此間是否能遵守承諾,否則一個不小心就會失去一段友誼,甚至麻煩到要對簿公堂。其實從我進入社會工作以來,我跟人家借錢的次數大概十根手指頭算的出來,不過跟我借錢救急的人多的我自己都數不清,撇開我從事民間融資的工作不說,親朋好友同事同袍來借錢的我還真的記不住數量。除了工作外,我個人借錢的原則就是,感情基礎不夠不借、有賴帳紀錄不借、做人評價不好不借、我覺得不信任不借,否則在能力範圍內出手幫忙我都很樂意。

這位朋友是認識將近30年的老鄰居,跟我父母親也相當熟稔,雖然我北上工作已經快15年了,但每每回老家見了面還是會寒暄問候。去年6月的時候,他謊稱一樣在台北工作的女兒因為車禍急需賠錢給對方,而且她自己本身也受到嚴重的外傷需要錢住院開刀治療,所以除了跟我的父母親借錢之外,也打電話給我希望能借錢救急,基於30年老鄰居的信任,我們一家子前前後後一共借了他將近50萬元。因為這是一筆因為意外而產生的金錢困難,我跟我的父母親也都沒有催討,只希望女兒可以平安度過難關,甚至我的母親還跑了好幾間宮廟祈福,畢竟他的女兒也是我母親從小看著長大。

一年過去了,我們還是沒有追討這筆錢,直到上個月底這位鄰居一夜之間搬家了,完全沒有徵兆也沒有任何人知道,我才打電話給父母親,當初借出去的錢該怎麼辦?於是我聯絡上他在台北的女兒,想問清楚究竟怎麼一回事,一問之下才發現,車禍賠錢住院治療的事完全都是鄰居編織出來的謊言,女兒在台北一直都好好的,她也無法聯繫上父親,而且前陣子才把所有的存款借錢給父親,壓根不知道父親已經闖出這麼大的禍。所有的親朋好友鄰居同事,都曾經借錢救急給他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初步估計大約有幾百萬,這一走肯定就是跑路了,讓大家感到非常錯愕。

就在上星期六終於找到人了,完全不顧多年情份,甚至覺得所有的一切都是理所當然,借錢救急給他的人幾乎都是認識非常多年的親朋好友,他兩手一攤說自己要錢沒有只剩命一條,對於這些債務完全就是擺爛的態度。這就是我覺得非常失望的地方,認識一個人快30年了,我也一直都把他當家人看待,當初要借錢救急的時候我二話不說立馬匯款給他,一年多來也從不催討要債,結果真心換來絕情的結果。還是再三提醒大家在借錢救急時所必須做的幾個步驟,簽立借據跟本票是一定要的,金額太大就必須設定擔保人或抵押品來保障自己的債權,不要顧及情感而不追討,適時的給予對方壓力讓他能夠遵守信用並負擔起責任,這樣才不會像我一樣落得絕情的下場。

2020-06-19-親子間靠借款名義真的能避贈與稅嗎?

2020-06-19-親子間靠借款名義真的能避贈與稅嗎?

無論是活著的時候想把財產分配給子女,或是擔心身故後子女繼承財產,比較讓人擔心的就是贈與稅與遺產稅的問題,依照財產額度必須繳交10%至20%不等的稅金,其實真的挺傷荷包的。雖說每年還是有220萬的免稅扣除額,但蠻多父母還是會在進入老年時期後,用很多方式避免子女未來被課以沉重的稅金,其中比較常見的就是以借款的名義,像是把錢借款給孩子買房買車、借款給孩子進行投資、或是子女有借款周轉的需求等等。但親子之間真的能夠靠借款避掉贈與稅嗎?在這裡就必須提出幾點讓大家好好注意了。

首先,既然要以借款名義來避掉贈與稅,就算借款對象是自己的小孩,也必須要求孩子簽立借款契約書、借據、本票等相關證據,所有平常我們向銀行或是親朋好友借款的流程一點都不能少。為什麼要那麼謹慎呢?因為未來如果國稅局要查察這些借款是否為真,就要讓借款證據充份並無懈可擊,否則都可能被視為只是想逃避贈與稅的假動作,最後還是得補繳稅金還可能被罰款。借據上所有的借款日期、還款日期、還款方式、借款利息計算、抵押擔保等等都要非常清楚的明列在借款契約書上頭,並要求孩子簽立本票做為擔保,才算是完成最初的第一步。

下一步就是子女必須按照借款契約書上的還款方式定期將借款匯入父母親帳戶,那你一定想問,如果要定期把借款歸還給父母,那怎麼做財產轉移呢?我舉個例子,如果父母親以借款名義給你1000萬元,然後在借款契約書上註明每個月歸還2萬元,10年後你已經歸還借款240萬元,實際上還是有轉移了760萬元,加上每年220萬的免稅額度,其實差不多就能合法轉移近3000萬的財產。當然,如果過程中持續用借款名義向父母親借款,可以轉移出去的錢就更多了。父母也可以留存每個月提醒子女歸還借款的訊息,日後國稅局要查察時也能夠提供做為證據,證明確實有借款關係的存在並有盡到追討責任。

其實我還是鼓勵大家乖乖繳稅,畢竟繳納稅金是身為台灣人民的義務,所以如果可以還是希望各位能夠按照法規去走。但如果真的有不得已的苦衷,或是子女有龐大債務急需解決,像這樣的危急狀況,就能參考我所說的方式,多少能夠避掉贈與稅這部份的負擔。父母疼愛子女,想把財產全數留給孩子的心情我很能理解,若非急迫需求,我們還是依法繳納稅金才是王道喔!

2020-02-13-借款購買愛的小屋?分手決裂該怎麼辦?

先前提到戀愛時情侶間的借款糾紛該怎麼處理,有提及兩人在相愛時所共同購買的動產與不動產,如果分手後該怎麼處理呢?尤其是很多都是跟銀行借款分期攤還的,債務該由誰負責?這部份其實分的很詳細,我們常見到有些情侶在分手後向對方追討贈與的物品,在道義上會覺得這個人很愛計較吃相很難看,但實際上分手後想要追討贈與出去的物品,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舉個簡單的例子,男方為了買車贈與給女方,跟銀行借款了40萬,持續在繳交貸款中,車子也在女方的名下,兩人這時候分手了,男方是無法追討回車子的,只能跟女方進行協調過戶,或是停止繳交跟銀行的借款讓車子被銀行法拍,原則上就是無法追討。除非當初在購買車輛時,有簽署相關契約,例如證明女方是跟男方借款才能購得車子,但實際上,兩情相悅熱戀時對愛侶都是無私大方的,根本很少人會簽立借款契約或是借據,所以追討回來的機會真的是微乎其微。

這種屬於實質上的動產與不動產的部份,真的送出去了,分手後就認命吧!但還是有特殊情況是有轉圜餘地的,非動產不動產的承諾就可以撤銷,像是對方需幾年內履行結婚約定、對方必須因為受贈而做出非自願行為(像是出遊、出軌、性行為等等),或是一些不合法理的要求。另一種就是,舉例來說,男方買房給女方,但女方做出傷害男方家人之情事,男方就能夠依法追討回房子。

那分手後房子車子還在貸款中怎麼辦?銀行的借款該怎麼辦?我個人的建議是,如果你正打算購買動產不動產給交往對象,最好的情況是誰付的錢就登記在誰的名下,並把每一次繳交借款的收據正本保存下來,未來若真的有產權爭議也有憑有據。那如果是情侶平分繳交借款怎麼辦?這也有解決的方式,雙方可以隔月交叉繳款,例如男方繳交單數月份的借款,女方繳交雙數月份的借款,同樣的也是需要將繳付借款的收據證明保存下來。或是在購屋前就訂立好契約,內容詳細列明兩人繳交借款的方式,並將房子設定為共同所有,這樣就能保障彼此的權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