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2020-03-14-債務人因病亡故了!我該怎麼追回借款?

之前提到如果債務人借款不還,依照法律的規定,是無法要求他的家人清償,只能透過法律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債務人亡故,我們該怎麼追回借款呢?債權會不會隨著債務人死亡而消失呢?幾年前我遇到過相同的狀況,父親的換帖兄弟跟父親借了一筆45萬元的借款,當下有簽立借據及本票,說好每個月歸還2萬元,連同利息所需的還款期限為2年,但是換帖兄弟在借款後沒多久就因病去世,父親念在兄弟之情而且人都已經離世了,所以不願意追討這筆借款。

上述的情況,債務人還未清償借款就因故身亡,想要追討還能依法進行的。根據民法所規定,被繼承人(債務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限定繼承、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專屬被繼承人者(例如養老年金)外,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承受,所以被繼承人之債務原則亦由繼承人繼承。拿我父親的例子來說,換帖兄弟的子女們除了繼承他的財產外,相對也繼承了他的債務,所以如果父親想追討回這筆借款,是能夠向換帖兄弟的法定繼承人追討的。

當然,如果法定繼承人選擇拋棄或限定繼承財產及債務,情況就會變得複雜而且困難,雖說父親手上擁有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明,也有債務人簽立的借據與本票,但繼承人若選擇拋棄或限定繼承,想要追討借款就難上加難了。還有另一種狀況,就是如果債務人在生前,債權人已經聲請支付命令或是強制執行,在債務人死後,支付命令跟執行命令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債權人是在債務人死後才去聲請支付命令或是強制執行,那就會遭法院拒絕聲請,還是得向財產及債務的法定繼承人追討借款。

其實像我父親這樣的例子多不勝數,很多人也會因為對方都已經離世了而不願意追討打落水狗,心想,人家家裡都遇到這情況了,而且借款的也不是他的家人,怎麼好意思去討債呢?我曾經為了此事跟父親爭執多次,心疼他的血汗錢就這麼一去不回,在道理上,借款還錢本當天經地義,在情感上,父親幾十年的好兄弟也非金錢能衡量,幾十萬換到幾十年的兄弟情誼,對父親來說才是最重要的吧!

2020-01-19-老公借款不還,老婆有責任嗎?–(下)

那如果配偶死亡或是夫妻婚姻關係結束了,在婚姻關係中的借款債務該怎麼處理呢?這跟上一篇都是蠻多人關注的話題,之前解說了在婚姻關係存在中夫妻間的借款債務處理,那也有人問道,如果我跟先生離婚了怎麼辦?配偶因故死亡了留下的債務又該怎麼辦?我有個好朋友最近正遇到這樣的難題,先生在生前欠下大筆債務,葬禮上債主竟然到靈堂索討借款,讓喪夫又失去依靠的她萬念俱灰,差點走上絕路。

這時候就要提到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因為台灣大多數的夫妻並不會事先擬定財產分配制度,所以幾乎都是法定財產制,所以當夫妻雙方離婚或是配偶死亡時,法定財產制度就不存在,就是要計算雙方財產的時候了。以夫妻離婚的狀況來說,先不去提那些專業的無償繼承,要清算夫妻婚後的財產就必須先扣除婚姻關係中雙方的債務,然後把剩下的財產做平均分配,便是離婚後夫妻各自能獲得的財產。

舉例說明一下,先生如果在離婚前積欠200萬債務,但擁有價值1500萬的土地,妻子背負房貸100萬,但擁有價值1000萬的房子,那就是把兩人的正資產1500萬加上1000萬共2500萬,再扣除兩人的負資產200萬加上100萬共300萬,將正資產2500萬扣掉負資產的300萬,剩餘的2200萬,夫妻將各有一半。相反的,如果借款債務大於擁有的資產,那麼剩餘的借款債務金額也是夫妻各半負擔的。

如果是配偶死亡的狀況,也是得先扣除配偶生前的債務,剩下來的財產才會依法讓法定繼承人繼承,所以繼承的不僅是財產,借款債務也會一併繼承,不能夠選擇性的繼承財產而不繼承借款債務。所以這就得看情況,如果亡故的配偶生前財產比債務多,那法定繼承人就必須在三個月內列出財產清冊,然後以債權比例去償還債務,這個非常重要,如果沒有依法列出財產清冊,很容易會吃上官司的。相對的,如果亡故的配合生前的借款債務高於財產,那麼法定繼承人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2019-03-14-你知道有關借錢的法律小常識嗎?(二)

2019-03-14-你知道有關借錢的法律小常識嗎?(二)

上篇提到有關借錢的法律小常識,其實林林總總的細節很難在單篇一次說完,所以還是特地請教了律師朋友,把因為借錢有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清楚單項的讓大家瞭解。就像我們常說的,提錢總是傷感情,尤其借錢這檔事真的很容易使親人朋友間擦槍走火產生糾紛,如果感情還是無法避免產生了傷害,那最後的理與法還是得堅持住,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問:因為借貸關係真的提起訴訟了該怎麼進行呢?
答:首先是要釐清哪裡是你要提起訴訟的法院,一般來說,借據上若是有明定雙方合意的法院,就以此為進行起訴的法院。若是沒有明定,則是以被告的居住所在地,或是債務履行地的法院。提出借錢的訴訟不是只有給付律師費,也要繳交規費給法院,金額則是會以你與對方借貸的金額下去計算,法律規定是累計的方式來算,一般大約是請求金額的百分之1,例如要求100萬元,大約要先付1萬元至法院。接著就是準備所有可以證明此借貸關係的證據,像是借據、本票支票等,這是非常重要的部份,因為要提出合意借貸的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才成立。還有得注意的地方就是債務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一但超過就會影響到債權人的權益了。

問:爸媽跟他人借錢欠下的債務,子女需要償還嗎?
答:雖然成語都告訴我們父債子還,但是目前的法律並非如此,在父母都還健在的情況下如果向他人借錢欠債,除非兒女是連帶保證人,或是經由兒女簽立借據及本票,否則兒女不需要擔心會受到父母債務的連累。但若父母亡故,債權人則是可以依繼承順位來追討,目前台灣法律的繼承順位是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等)>>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也就是說,假設父親在生前欠下借款,在他死亡後,配偶會是繼承債務的第一人選,接下來就是兒女、孫子女這一輩繼承。所以如果你真的無力償還已故雙親的借款,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並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者。

問:借錢給對方惡意不還可以報警嗎?
答:基本上遇到欠錢不還的狀況都是屬於民事糾紛,警察是不會受理案件的,除非涉及詐欺或是其他刑法相關條例,警察才有受理的可能性。例如當初對方是用訛詐的方式向你借錢,經查證後確定非屬實,那就有詐欺之嫌。或是你在追討借款的過程中,對方不但不還錢,還對你恐嚇或是傷害,便涉及違反刑法是可以報警的。所以當你遇上借錢給對方卻惡意不還的事,就必須得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來討回借款,先收集所有借貸關係的證據(這真的很重要所以一直提醒大家),起訴前也要申請對方的財產保全,讓未來如果判決勝訴後確保對方有財產可以償還債務,然後就是耐心等待法院立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