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2020-04-19-借款看感情,還錢看人品

借據-2020-04-19-借款看感情,還錢看人品

今天的標題其實怨念很深,無論是工作上或是私人上,這些年來跟我借款的人非常多,當然大多數是我從事借款相關的工作,但我也跟大家一樣,偶爾也會遇到親朋好友來開口借款。原則上,只要借款的理由不是太離譜,對方的信用紀錄沒有到被唾棄的地步,我都會借款出去,畢竟人生中任誰都會遇到需要金錢周轉的時候,與其拒人於千里之外我寧可選擇相信善良的人性。但是這次的經驗讓我對自己的借款原則產生懷疑,我們這樣掏心挖肺的幫助別人,真的能夠獲得相同的尊重與回報嗎?

有個親戚在三年前來跟我借款,幾十萬的金額不是小錢,他告訴我,借款是因為公司資金一時轉不過來,廠商一直在催著收款,但是貨款這時候卻收不進來,當下為了不讓親戚的公司毀於一旦,馬上就去銀行領錢借款給他了。這三年來陸陸續續大概總共只還了2萬元左右,跟當初說好每個月歸還部分借款的約定相差了十萬八千里,不向他追討借款,就算見了面也裝做什麼事都沒發生,一開口跟他追討,就開始哀兵政策說景氣不好公司營收很糟。幾次真的發脾氣要求他歸還借款,還會去跟其他的親戚抱怨我不盡人情。

果真是借款的時候看感情、還錢的時候得看人品,借款的時候的可憐模樣跟要求還款時的裝傻表情,我都快搞不清楚自己是借款的那個人還是該還錢的那個人。這幾天怨念特別深的原因,便是我在這位親戚的臉書上,發現他剛買了新車,開著新車載一家人在清明連假時去南部出遊的照片。心想最近是不是親戚手頭比較寬鬆了,於是傳了簡訊希望他這個月開始正常把借款分期還給我,得到的答案居然是:「才幾十萬而已,三年來就一直不停奪命連環CALL追討,車子是貸款的也要每月付分期,你就看不得我一家幸福和樂嗎?」

看到簡訊我都無言了,幾十萬並不是小錢,三年來我也因為親情體諒對方沒有每月追討,那你都能每個月分期付款買車了,為什麼不能分期歸還借款給我?我現在看著手邊當初親戚簽下的借據跟本票,再去回想這三年我是如何寬容的對待,正考慮著是否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仔細思考了一下還是打消念頭,與其浪費時間跟不值得的人對簿公堂,不如正視我對於借款的觀念是否該有所改變,才不會應驗了自己所說的借款看感情,還錢看人品啊!

借據-2020-04-01-借錢借到走法律途徑怎麼辦?–(上)

借據-2020-04-01-借錢借到走法律途徑怎麼辦?–(上)

為了能夠保障自身的權益,我在很多文章裡都有寫到借錢時所需要注意的事項,但是一旦真借錢出去卻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時,你該怎麼辦呢?這種狀況相信大家都有遇過或是耳聞過,當然我們希望大家借錢給親朋好友時,最終都不要走上法律一途,如果真遇上了該如何處理呢?有關返還借款的民事訴狀該怎麼寫呢?先提告還是先調解呢?做哪些事前準備才能把錢完整地要回呢?

我先就各種狀況來進行解說,第一種情況,如果你在借錢的當下,沒有要求對方簽下借據本票或任何借錢的書面契約,對方又藉故拖延賴帳時該怎麼辦?借錢給他人是一種消費借貸契約行為,雖然當下沒有簽立借據本票或書面契約,彼此間的借錢關係還是存在的,只是這樣的借錢關係證據薄弱,對方也可以聲稱子虛烏有,所以我在先前的文章裡才再三強調借據本票與書面契約書的重要性。但你仍然可以到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支付命令,聲請書裡則是要將所有借錢出去的原因、過程、細節都明列清楚,當法院認定合乎法律程序時,就會核發支付命令。

除非對方狡詐賴皮,否則像這樣的支付命令還是能起一定的作用,當對方對於這樣的支付命令有任何疑問或反對,也能夠向法院提出異議,但這樣的異議是要證明彼此間確實無借錢關係,法院才會裁定支付命令無效。否則債務人就是要在支付命令送達的期限內清償債務,所以當你手邊有非常足夠的證據能證明借錢關係存在,就不用擔心對方提出異議或狡辯賴帳了。如果你是跟人借錢的那一方,支付命令收到後如果沒有在20天內提出異議,依照法律這份支付命令跟判決確定是具有同等效力的,債權人就能聲請強制執行。

第二種狀況就簡單的多了,如果借錢的當下所有應該的程序都準備妥當,借據或書面契約有仔細條列並簽立,對方也有簽下擔保的本票或是具體寫上擔保品或擔保人,也有對方確實收到款項的簽收收據,那麼未來在對簿公堂的時候就萬無一失了。

借據-2020-03-18-月入數十萬還借錢給你用,這種工作你敢做嗎?

這樣的標題就代表著又有傻瓜受騙了,苦主是同事的親妹妹,去年大學畢業後就一直找不到工作,過年後在網路上找到一份工作,號稱「免費提供住宿,上下班有專車專人接送,無經驗可,名師指導培訓,保障底薪5萬元,只要夠努力月入數十萬沒問題,三節禮金月休八天,每年各一次國內國外員工旅遊,限女性,有困難的朋友公司可先借錢紓困。」其實這樣的工作有點社會經驗的人都知道,限女性又能先借錢,每個月只要會喝酒就能保障底薪5萬,很明顯的就是八大行業。

還是現在的大學畢業生都太單純?電視網路上不也很多這樣的社會新聞?同事的親妹妹的天真程度有多高我不知道,但她就真的去了這間酒店面試,經紀告訴她當晚馬上就能夠上班,除了公司支出治裝費讓她添購「上班用」的服裝外,還借錢給她讓她能夠在領到薪水前有錢花用。禮服鞋子都買了,公司也借錢給她了,還帶她回家裡整理行李準備入住公司所提供的宿舍,當晚進店裡上班的頭10分鐘,她就後悔了,打電話給爸媽與哥哥求救。

酒店經紀告訴她,這份工作非常輕鬆,禮服店的客人水準都比較高,只要陪客人喝喝酒唱唱歌,接不接S(性交易)都由小姐自己決定。妹妹才晃然大悟發現這是份酒店小姐的工作,在發現之前經紀要求她簽下一張50萬元的本票,理由是公司已經借錢給她當生活費,也投資購買了服裝跟宿舍所需的生活用品,還重金請來專業老師指導她的美姿美儀,如果妹妹未達三個月就離職,公司就要追討這些損失的款項,所以才會要求簽立本票。妹妹這時才知自己誤上了賊船,只能跟家人求救,最後由父親跟有點江湖地位的長輩出面,把借錢清償並給付一部份的投資費用,才將本票拿回解除合約。

這樣的故事屢見不鮮,還記得我當兵時的同梯兄弟也是如此,看到廣告上有俱樂部在徵求會喝酒唱歌跳舞的男性服務員,其實就是牛郎男公關啦,傻傻的去應徵也是公司先借錢給他花用。最後呢?每個月的業績都不夠,底薪全部被扣光,還每天喝酒喝到肝病纏身。所以像這樣的徵才廣告怎麼能信?錢多事少離家近,只要會笑會喝酒就能月入數十萬,還可以借錢給你讓你不用為錢煩惱。如果你或是身邊的人正在做這樣的白日夢,請趕快醒醒吧,別讓自己掉進求職的陷阱啊!

借據-2020-03-14-債務人因病亡故了!我該怎麼追回借款?

之前提到如果債務人借款不還,依照法律的規定,是無法要求他的家人清償,只能透過法律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債務人亡故,我們該怎麼追回借款呢?債權會不會隨著債務人死亡而消失呢?幾年前我遇到過相同的狀況,父親的換帖兄弟跟父親借了一筆45萬元的借款,當下有簽立借據及本票,說好每個月歸還2萬元,連同利息所需的還款期限為2年,但是換帖兄弟在借款後沒多久就因病去世,父親念在兄弟之情而且人都已經離世了,所以不願意追討這筆借款。

上述的情況,債務人還未清償借款就因故身亡,想要追討還能依法進行的。根據民法所規定,被繼承人(債務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限定繼承、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專屬被繼承人者(例如養老年金)外,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承受,所以被繼承人之債務原則亦由繼承人繼承。拿我父親的例子來說,換帖兄弟的子女們除了繼承他的財產外,相對也繼承了他的債務,所以如果父親想追討回這筆借款,是能夠向換帖兄弟的法定繼承人追討的。

當然,如果法定繼承人選擇拋棄或限定繼承財產及債務,情況就會變得複雜而且困難,雖說父親手上擁有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明,也有債務人簽立的借據與本票,但繼承人若選擇拋棄或限定繼承,想要追討借款就難上加難了。還有另一種狀況,就是如果債務人在生前,債權人已經聲請支付命令或是強制執行,在債務人死後,支付命令跟執行命令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債權人是在債務人死後才去聲請支付命令或是強制執行,那就會遭法院拒絕聲請,還是得向財產及債務的法定繼承人追討借款。

其實像我父親這樣的例子多不勝數,很多人也會因為對方都已經離世了而不願意追討打落水狗,心想,人家家裡都遇到這情況了,而且借款的也不是他的家人,怎麼好意思去討債呢?我曾經為了此事跟父親爭執多次,心疼他的血汗錢就這麼一去不回,在道理上,借款還錢本當天經地義,在情感上,父親幾十年的好兄弟也非金錢能衡量,幾十萬換到幾十年的兄弟情誼,對父親來說才是最重要的吧!

借據-2020-03-12-借錢不還真惱人!讓借據及本票成為你的金錢保命符

一大早就接到表哥打來抱怨的電話,有個朋友跟表哥陸陸續續借錢,金額累計起來差不多有十幾萬,但是從來沒有還過半毛錢,最近又跑去跟表哥開口借錢,表哥只不過回了一句「你之前借的都還沒有還」,對方就惱羞成怒封鎖了表哥的LINE跟臉書。我表哥也真的很奇妙,這個人借錢都沒還過,為什麼還一直的借錢給他?而且每一次借錢都沒有簽署借據或是本票,就算想討回著實有些難度。

我們都難免遇到這種情況,借錢的時候滿口承諾態度極軟,還錢的時候就態度否變不知道誰欠誰,要避免這樣的窘境,只能在借錢的那個當下,要求對方簽立借據或本票。對於借錢要寫借據要簽本票這件事,我在文章裡提過非常多次了,雖然說在台灣的法律中,只要借錢跟被借錢的雙方約定好,哪怕只是口頭承諾都算是成立,就算沒有借據或是本票都還是能夠討回借款,但如果最後因為討債不成走上法律途徑,法庭上仍然講求證據,還是得提出除了借據跟本票以外的證據證明兩人之間的借錢關係確實存在。

所以未來如果真的得走法律一途,為了確保自身的權益,也避免證據薄弱無法追討的情況發生,最好還是在借錢的當下簽定借據及本票。簽立借據的時候,要把借錢的金額、利息計算方式、借錢以及歸還的時間清楚的明列在上頭,最重要的就是把交付款項的方式完整寫出,證明對方的確有收到這筆款項。當然,簽立借據的同時,最好也請對方加簽本票做為擔保,因為未來倘若真要上法院解決借錢糾紛,是可以直接拿著本票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對對方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表哥的狀況目前也真的是無解,對方都是直接找上表哥面對面借錢,也沒有簽立借據跟本票,在通訊軟體或是電話中也不曾談及過有借錢的事實,這十幾萬想討回來是難上加難了。但我也認為,借錢這個行為本來就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也建立在自身的責任上,借錢負起責任可以讓你累積信用,借錢不負責任便會讓你身敗名裂眾叛親離。

2019-12-21-借款糾紛怎麼辦?關鍵步驟能自保—(上)

上篇寫到我借款給朋友結果卻吃了大虧討不回來,其實這樣的借款糾紛每天都能在法院上演,我從是借款這個行業,也常遇到錢還不出來或是耍賴裝死的狀況。難道都沒有什麼方式能夠避免掉這些借款糾紛,於是在寫上篇文章之後,我仔細思考很久,我想著,除了借款的當下必須簽立借款契約之外,是不是該教大家幾個自保的方式,才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身為幫助別人渡過難關的借款人,是不是有哪些該注意的事項,讓借款這件事成為美事而不是衰事呢?

第一個問題,如果當初借款的時候沒有跟對方簽立借款契約怎麼辦?我想這應該是很多人的心聲,礙於親友關係不想撕破臉或是給對方難堪,於是就沒有強制性的要求對方簽立借款契約,以致於未來產生借款糾紛時毫無憑據只能認栽。其實這也有解套的方式,如果你真的沒有簽訂借款契約,但有在旁的證人可以證明借款關係也是可以的,或者是利用通訊軟體的紀錄,兩人談及借款的錄音錄影等等,只要能夠證明在那當下的金錢往來屬於借款關係即可。

第二個問題,什麼樣的借款契約書才能完整保障自己的權益呢?這個問題我回答多蠻多次了,首先,借款人與債權人雙方的完整資料要清楚的載明在借款契約書上,無論是現金交付或是匯款給對方,借款契約書上也要寫出「借款款項收訖」「借款當場點收無誤」等等,確定雙方的借款事實。利息計算方式跟還款方式日期也是要特別注意的,寫的越仔細越不會讓對方找到漏洞。

第三個問題,什麼是擔保?擔保有多重要?以我的經驗來說,借款時要求對方提出擔保就等於給自己多買份保險,無論是簽立本票支票、提供擔保品或擔保人。以本票來說,如果對方惡意不歸還借款,就可以拿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擔保品則大多數是動產不動產等有價物品,也是在借款糾紛發生時,能夠向法院聲明拍賣裁定,確保自己的債權。擔保人則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或惡意欠債的時候,由擔保人按照借款契約書上的規定履行債務責任,因為風險很高,這也是為什麼長輩們都會耳提面命希望大家千萬別做保人的原因。

借據  2019-08-03

借據 2019-08-03

最近遇上一件蠻感慨的事,跟一個算是交情蠻深的朋友對簿公堂,原因是差不多在五年前,他告訴我自己準備要結婚了,經濟狀況不好的他,女朋友又已經懷孕四個月,所以得趕緊準備聘金然後辦理登記還有宴客,否則女友的爸媽不同意他們結婚。於是來跟我開口借錢,30萬算是一筆不小的數字,但也因為有著深厚交情就借錢了,當下有清楚地寫下借據也有要求他提出擔保人以及簽立本票,借據上寫的擔保人是他的父親。

但這一借就是五年,這五年當中因為他很拼命工作,從一般業務員一路晉升到主任,據我所知薪水整整多了一倍,但他卻從來沒有試圖償還過一毛錢,甚至還帶著妻小去日本遊玩,買了部新車。常常我是看著那張借據在感慨,也會站在他立場去想,啊!帶老婆小孩去玩很正常嘛!啊!他都做到主任了也該有台車代步嘛!但是就算不把借款還清,也應該時不時來告訴我一聲,債務人讓債權人安心,交待清楚為何不能還借款的原因,不是很正常也是應該的嗎?

今年六月的時候終於忍不住撥了電話給他,詢問看看他的狀況,如果已經有能力帶家人出國旅遊,也有能力買車,應該多少可以慢慢把借貸還清吧!他告訴我,車子還在貸款中,旅遊是因為公司補助,而我這樣催債的行為,讓他覺得很心寒,還開始抱怨他結婚的時候,因為我只借給他30萬,害他被岳父岳母刁難。當下真的覺得自己很像傻瓜,我告訴他,既然他壓根不打算還債,我只好把手上的借據送到法院去,申請強制執行,拿回我自己的辛苦錢。

於是,我們就這樣上了法院,幸好當初要求他寫下了借據,也有要求他提供擔保人跟擔保的本票,否則如果因為朋友情義而只有空口約定借錢,現在或許我連一毛錢都要不回來了。這也是為什麼最近我常跟大家強調借據的重要,太多人借錢都是口頭承諾,深怕簽立借據會影響到彼此的信任與感情,殊不知這個東西才是能夠確保自己權益的證據啊!

借據範本  2019-07-28-借貸

借據範本 2019-07-28-借貸

繼上篇談到借款交付方式的重要性後,再來就是要教會大家「擔保」在借貸過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無論債務人是否有還款的經濟能力,是否有還款的信用程度,我們都要預設一個狀況,如果他還不出錢時該怎麼辦?尤其是當借錢的數字金額很高,或是你對他的還款信用沒有安全感時,就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假設未來對方真的無力償還或是藉故賴帳時,可依此進行最有效也最快速的追討動作。

擔保的方式有幾種,首先是請債務人開立支票或是本票。支票跟本票哪一種比較有效力呢?以我的經驗來說,要求對方簽立本票是比較保險的,因為本票可以立馬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支票則是要透過訴訟才能夠執行,支票所經歷的風險與繁瑣程度都比本票來的高。先不論本票及支票的差異,提出這樣的擔保方式就可以在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向法院提出債務人名下財產的強制執行及假扣押,所以再要求對方提出本票或支票的擔保時,請務必三思兩者的優點及缺點。

接著就是不動產的抵押設定,我一直都不太支持大家借貸太大的金額,當然如果你有很多的閒錢就不在此列,但若是會動搖到自身的經濟狀況還是要多考慮。所以當借錢出去的金額非常可觀時,可以要求對方將自己或是親人名下的不動產辦理抵押設定,這時候債權人就擁有這份不動產的抵押權,未來債務人如果不償還債務或是無力給付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當初抵押的不動產做為償還。

最後就是保證人的擔保了,如果債務人是本身償還能力較差,我們就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比較有財力的連帶保證人,在借據上簽名蓋章並明列其自願同意的文字,如此一來,如果債務人落跑了或是無力償還,債權人就能夠轉向對連帶保證人追討。正因為擔保擁有絕對的追討債務效力,所以我們也常聽長輩告誡我們,不要當任何人的保人,以免債務最後有可能落到自己頭上。

2019-04-17-你知道有關借錢的法律小常識嗎?(三)

2019-04-17-你知道有關借錢的法律小常識嗎?(三)

一個多月前寫過有關借錢的法律小常識(一)跟(二),真的是希望大家無論是在哪種情況借錢,都能夠多少知悉一些法律常識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關於借貸的法律問題,也不是幾篇文章能夠說的清楚,所以我會就最近遇到的一些借錢糾紛來做舉例並解答,讓大家在與親友同事間產生借款關係的同時,也能多加注意。畢竟借錢這檔事,我甘願借出,你守信歸還,就會是讓情誼更上一層樓的美事,但倘若產生糾紛,鬧的彼此不愉快甚至對簿公堂,那就真的得不償失。

1.借款人若是未成年人,借錢的行為是否有效?

未成年人在民法的定義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任何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簽署的本票、借據、契約都是無效的,除非法定代理人承認,否則基本上千萬不要借錢給未成年的孩子。但如果未成年人在借錢的時候謊稱自己已成年,那就是使用詐術使人相信他有行為能力,或是欺騙對方已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這兩種情況就會使債權成立,法定代理人必須承擔。

2.在被強迫的情形下簽立借據或本票是合法的嗎?效期是多久呢?

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你是在被暴力恐嚇威脅下簽立借據跟本票,否則就是債權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對方是可以送法院強制執行的。正常來說本票的有效期限為三年,如果本票上面有記載到期的時間,那就以到期時間起的三年後計算。如果是借款時立有借據並有實際交付款項的證明,那時效就是十五年,十五年內債權人都可以跟法院起訴並請求給付。

3.老公在外面借錢不還,老婆與小孩需要負起償還債務的責任嗎?

配偶所衍生的債務,另一半與孩子是不需要承擔的,除非你是連帶保證人。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度是法定財產制,就是財產跟債務都要各自負責,但倘若配偶亡故,而亡故前又未將債務清償,那債務就會轉移到合法繼承人身上,包括另一半跟孩子甚至是父母。這時候就要做抉擇,看是要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

4.打電話或是傳簡訊推銷的借錢商品值得信任嗎?

這應該是很多人都擁有過的經驗,時不時就會接到自稱是銀行貸款業務打電話來問需不需要借錢,我不敢斷定這些借錢的電話行銷是否都是合法公司單位,但其中不乏有黑心的民間借貸,打著某某銀行的名義卻進行不當的行為。所以,與其聽信這些以電話簡訊行銷的廣告,不如自己搜尋合法的借錢管道,像是直接到銀行詢問申請,或是找有政府立案的借款單位(例如林代書),才能讓自己借錢能夠借的安心又有保障。

2019-03-14-你知道有關借錢的法律小常識嗎?(二)

2019-03-14-你知道有關借錢的法律小常識嗎?(二)

上篇提到有關借錢的法律小常識,其實林林總總的細節很難在單篇一次說完,所以還是特地請教了律師朋友,把因為借錢有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清楚單項的讓大家瞭解。就像我們常說的,提錢總是傷感情,尤其借錢這檔事真的很容易使親人朋友間擦槍走火產生糾紛,如果感情還是無法避免產生了傷害,那最後的理與法還是得堅持住,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問:因為借貸關係真的提起訴訟了該怎麼進行呢?
答:首先是要釐清哪裡是你要提起訴訟的法院,一般來說,借據上若是有明定雙方合意的法院,就以此為進行起訴的法院。若是沒有明定,則是以被告的居住所在地,或是債務履行地的法院。提出借錢的訴訟不是只有給付律師費,也要繳交規費給法院,金額則是會以你與對方借貸的金額下去計算,法律規定是累計的方式來算,一般大約是請求金額的百分之1,例如要求100萬元,大約要先付1萬元至法院。接著就是準備所有可以證明此借貸關係的證據,像是借據、本票支票等,這是非常重要的部份,因為要提出合意借貸的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才成立。還有得注意的地方就是債務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一但超過就會影響到債權人的權益了。

問:爸媽跟他人借錢欠下的債務,子女需要償還嗎?
答:雖然成語都告訴我們父債子還,但是目前的法律並非如此,在父母都還健在的情況下如果向他人借錢欠債,除非兒女是連帶保證人,或是經由兒女簽立借據及本票,否則兒女不需要擔心會受到父母債務的連累。但若父母亡故,債權人則是可以依繼承順位來追討,目前台灣法律的繼承順位是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等)>>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也就是說,假設父親在生前欠下借款,在他死亡後,配偶會是繼承債務的第一人選,接下來就是兒女、孫子女這一輩繼承。所以如果你真的無力償還已故雙親的借款,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並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者。

問:借錢給對方惡意不還可以報警嗎?
答:基本上遇到欠錢不還的狀況都是屬於民事糾紛,警察是不會受理案件的,除非涉及詐欺或是其他刑法相關條例,警察才有受理的可能性。例如當初對方是用訛詐的方式向你借錢,經查證後確定非屬實,那就有詐欺之嫌。或是你在追討借款的過程中,對方不但不還錢,還對你恐嚇或是傷害,便涉及違反刑法是可以報警的。所以當你遇上借錢給對方卻惡意不還的事,就必須得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來討回借款,先收集所有借貸關係的證據(這真的很重要所以一直提醒大家),起訴前也要申請對方的財產保全,讓未來如果判決勝訴後確保對方有財產可以償還債務,然後就是耐心等待法院立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