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7-追討借貸時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

2020-04-27-追討借貸時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

以目前台灣法律對於借貸關係的成立認定,只要借貸雙方經過協調及產生共識,借貸關係就算成立了,先前的文章中,教會大家很多如何讓借貸關係更明確更受法律保障的方式,今天就聊聊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一般借貸大多是一對一的關係,也就是債權人跟債務人只有單一對象,這樣的情況在產品借貸糾紛的時候都比較好處理,那什麼樣的情況就比較複雜呢?其實我們經常遇到,當債務人在外面借貸的對象不只一個,金額也不盡相同時,如果想追討借貸出去的金錢,就必須以法律層面做處理了。

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借貸的時候,我們在法律上的第一步就是向法律申請強制執行,但是該如何知道債務人名下是否有財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呢?首先,向國稅局申請對方的所得稅資料清單以及財產歸屬清單,然後就能以財產清單上所列出的明細資料,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拿房屋來說,如果債務人的房產被強制執行最後終致被拍賣,拍賣後要先向法院繳交執行費用以及房屋是否有欠費欠稅的部份,然後才會將剩於的金額,按照每一位債權人的債權比例下去做分配。所以在追討借貸申請強制執行時,債權人被借貸的時間順序都不是問題,佔有的債權比例才是分配的重點。

那麼另一種較複雜的情況,就是如果債務人在跟每一位債務人借貸的時候,都有簽立所謂的借貸契約,而且上頭皆有設定抵押權,那麼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借貸時,誰才是有權利向法院要求拍賣抵押物呢?這就跟簽立借貸時間的先後順序有關了,第一位在借貸契約上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比其他的債權人能更優先追討回借貸的款項,抵押權人把拍賣後的金額拿走後,其他的債權人才有機會分配到剩餘的部份。但要注意的是,一般借貸契約上的設定抵押權,在債權關係不存在後,還是可以在五年內行使抵押權,相反地,如果超過五年就無法追討了。

所以我寫了很多文章在教大家如何在借貸或是被借貸時應該注意的細節,包括借據及借貸契約的撰寫方式、借貸契約的內容該如何保障雙方權益、未來如果遇到借貸糾紛該怎麼處理等等,原則上還是希望大家在借貸時都能有借有還維持和諧,但是對於自身借貸權益的相關問題一定要特別注意,免得傷感情是小事,走上法院對簿公堂才真的是傷財傷神。

借據-2020-03-14-債務人因病亡故了!我該怎麼追回借款?

之前提到如果債務人借款不還,依照法律的規定,是無法要求他的家人清償,只能透過法律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債務人亡故,我們該怎麼追回借款呢?債權會不會隨著債務人死亡而消失呢?幾年前我遇到過相同的狀況,父親的換帖兄弟跟父親借了一筆45萬元的借款,當下有簽立借據及本票,說好每個月歸還2萬元,連同利息所需的還款期限為2年,但是換帖兄弟在借款後沒多久就因病去世,父親念在兄弟之情而且人都已經離世了,所以不願意追討這筆借款。

上述的情況,債務人還未清償借款就因故身亡,想要追討還能依法進行的。根據民法所規定,被繼承人(債務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限定繼承、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專屬被繼承人者(例如養老年金)外,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承受,所以被繼承人之債務原則亦由繼承人繼承。拿我父親的例子來說,換帖兄弟的子女們除了繼承他的財產外,相對也繼承了他的債務,所以如果父親想追討回這筆借款,是能夠向換帖兄弟的法定繼承人追討的。

當然,如果法定繼承人選擇拋棄或限定繼承財產及債務,情況就會變得複雜而且困難,雖說父親手上擁有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明,也有債務人簽立的借據與本票,但繼承人若選擇拋棄或限定繼承,想要追討借款就難上加難了。還有另一種狀況,就是如果債務人在生前,債權人已經聲請支付命令或是強制執行,在債務人死後,支付命令跟執行命令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債權人是在債務人死後才去聲請支付命令或是強制執行,那就會遭法院拒絕聲請,還是得向財產及債務的法定繼承人追討借款。

其實像我父親這樣的例子多不勝數,很多人也會因為對方都已經離世了而不願意追討打落水狗,心想,人家家裡都遇到這情況了,而且借款的也不是他的家人,怎麼好意思去討債呢?我曾經為了此事跟父親爭執多次,心疼他的血汗錢就這麼一去不回,在道理上,借款還錢本當天經地義,在情感上,父親幾十年的好兄弟也非金錢能衡量,幾十萬換到幾十年的兄弟情誼,對父親來說才是最重要的吧!

2020-01-17-老公借款不還,老婆有責任嗎?–(上)

老王因為投資生意失敗,跟親朋好友借款將近三百萬,最後仍因入不敷出跑路了,那老王的妻子要承擔這借款的債務嗎?我想這樣的例子很常見,尤其是夫妻在有婚姻關係的時候,因為買房買車需要跟銀行借款,但如果借款的那一方因故無法執行還款義務,那配偶需要負起責任嗎?或是配偶四處借款欠了一屁股債,人間蒸發找不到人後,另一半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被受牽連呢?

以現行台灣的法律來說,夫妻之間的財產制度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以及分別財產制,原則上如果夫妻沒有事先約定財產制度的話,就是實行法定財產制。除非在婚前或是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協議擬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那就另當別論了。如果配偶借款負債,另一半必須以共同財產清償配偶的個人債務,簡單來說,就是夫妻有協議擬定為共同財產制,那麼當配偶無力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可以就夫妻間的共同財產請求清償借款。

若是法定財產制,可依民法第1023條中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也就是說,雙方都得為自己的借款債務負起清償的責任,債權人也不得要求夫債妻還或是妻債夫還,而分別財產制也大致上與法定財產制相同。所以其實只要夫妻之間不要協議擬定共同財產制,就不必擔心另一半的借款債務問題,但這樣的狀況還是要預防及避免,畢竟金錢上的債務可以因為法律而逃避,但人情與義理上的虧欠就很難彌補了。

就像一開始舉例的老王,借款三百萬後就跟小三落跑,留下重病的妻子跟年幼的三個孩子,雖然在法律上老王的妻子不需承擔這些借款債務,但是親朋好友間的感情早就破壞殆盡,其中還有的是向民間借款公司所借的債務,一個不小心就很可能雪球越滾越大,負債越來越多,如果是黑心的民間借款公司,豈不是人身安全都沒有保障?

2019-12-23-借款糾紛怎麼辦?關鍵步驟能自保—(下)

第四個問題,借款人借款後卻把錢拿去從事違法行為怎麼辦?這個部份真的希望大家特別要小心,拿前陣子我一個家人借款給好朋友,好朋友說自己是為了應急繳房貸,但實際上是去跟藥頭批貨販毒,最後好朋友被警方逮捕,筆錄上把身上的現金記載是家人借款給他的。如果我的家人知情卻還是借款給對方,那麼這樣的借款關係不但在法律上不被承認,還有可能惹罪上身,相對的,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出去,那麼還是能獲得法律保障的。

第五個問題,如果A介紹B跟我借款,B惡意躲債人間蒸發,A有法律責任嗎?在雙方的借款關係中,有其法律責任的只有三個人,也就是債權人、借款人、保證人,其他那些仲介者或是聯絡雙方的中間人,都是沒有法律責任的。畢竟介紹人當初也不能夠完全保證借款人能如期清償借款,所以當我們決定出借一筆金錢給朋友介紹的人時,還是得靠自己多驗證這個人的信用程度,也不能盡信朋友的說服之詞,以免借款糾紛產生時還會傷了跟朋友間的和氣。

第六個問題,如果真的因為借款糾紛對簿公堂了該準備什麼?當你發現借款人失聯或是惡意躲債時,首先請你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內容就必須寫到某某人在何年何月何日借款多少錢,但是都追討未果沒有下文,限某某人在幾日內出面處理債務問題,否則就依法究辦。然後到所在地區的公所申請協調,由協調委員會出面協調你們的借款糾紛。最糟糕的情況就是上法院,想要透過法律途徑追討回借款,最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要向法官證明你與對方之間的借款關係是事實,才有機會依法要求對方清償債務。

以上說了那麼多,無非是希望大家在借款行為中獲得保障,我也常告訴大家,借款不是件丟臉失德的醜事,運用得當不但可以渡過難關以錢生錢,還能夠培養信用組織出良好的黃金人脈。所以不要讓借款給你的人對你失去信任,甚至得撕破臉走上法院一途,也必須擔起信守承諾的責任,而借款出去的朋友們,在借款之前多幾個看似傷人但卻有實質保障的動作,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

2019-08-15-借錢需知(一)-借貸的意思是什麼?

2019-08-15-借錢需知(一)-借貸的意思是什麼?

大部份的人都肯定有借錢或是被借錢的經驗,無論是基於人情義理或是循一般途徑借貸,都要擁有正確的借貸觀念,今天我們就從最基本的開始說起,借貸的意思是什麼?簡呆來說,資金的供需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種必要的存在,在法律的解釋上來說,是指由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所謂的借貸契約,然後債權人將金錢以借貸的方向交付給債務人,然後遵守契約裡的歸還方式及日期,由債務人將借款歸還給債權人,便稱之為借貸。

這當中的學問也隨著對象、借貸方式、借錢管道而有所不同。就拿借貸契約來說,就有許多不同的形式,最不具有法律保障的便是口頭契約,最常發生在親人之間或是有交情的朋友間,信守承諾還錢當然是最好的,一旦發生債務人耍賴不還的狀況,單憑口頭承諾是無法追討借款的。所以為了避免因為金錢借貸產生的糾紛,有關於借貸的法律常識是必備的,最好的方式就是立下借據,並且要求債務人提出擔保,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未來若是真遇到賴帳的債務人,要尋求法律途徑也有憑有據。

借貸的對象也非常重要,我們常遇到的就是朋友跟朋友間、親人跟親人間,這種屬於小額借貸,除非是特殊狀況,否則金額都不會太大,也正因為都是小筆金額,會更讓人忽略書面借貸契約的重要性,也容易被賴帳。常就有人覺得自己不過借砍幾千或是幾萬元,就算不還對方也不會因此受影響,這些人就成了損失不大但很讓人困擾的借貸黑洞。

比較穩當的方式還是找銀行或是合法的民間借貸,當你發生經濟困難的時候,向銀行或是合法的民間借貸公司提出借貸的需求,這樣的專業債權人自然就會把所有的借錢規則說明清楚,以及將必須的書面借貸契約準備好,成立既受法律保障也讓人安心借錢的借貸關係。無論是借貸的方式、對象、條件各有不同,借貸本身的行為就是讓你渡過臨時難關或是增資使錢滾錢的工具,也是累積自己信用的最佳利器,請謹慎遵守與債權方的借貸規定,才能及早脫離難關。

借據範本  2019-07-22-借貸

借據範本 2019-07-22-借貸

借據在借貸關係中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呢?其實借據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但用書面的方式,實質證明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借貸關係外,同時也明確記載著借貸關係中的金額、對象、時間、歸還期限及方式,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所以,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無論你是借錢出去的債權人,或是向他人借錢的債務人,都必須立下借據,才能讓兩者間的人情與金錢都獲得保障。

但是人情義理卻往往是讓人難以啟齒要立下借據的元兇之一,我們常會遇到一種情況,經常往來的親友來向自己借錢,因為知道對方的住處也擁有良好的關係,所以一旦提及借錢的事,往往都因為信任與怕破壞關係,而不要求立下借據。就拿幾個月前一位母親的多年好友來借款,身為子女當然不希望母親吃虧,於是當下就要求對方寫下借據,母親深怕這個立借據的動作會讓好姐妹的感情生變,於是反對我的要求。當然,至今已經近半年的時間,這位母親口中的好姐妹連一毛錢都未曾返還過。

再舉另一個例子,也就是我自己,前幾年也是一位同袍好友上門來借錢應急,理由是女朋友懷孕了加上家裡奶奶過世,所以要趕在百日內把婚禮舉行了,於是一開口就是借貸10萬元。一方面這位真的是很多年交情很好的朋友,一方面也因為是辦喜事所以不想立借據讓對方觸霉頭,加上他信誓旦旦的告訴我,等婚禮宴席結束把收的禮金挪出本金歸還,所以就省略去立借據的動作。婚禮結束後這位朋友並沒有依約把借款歸還給我,幾次催討也沒有下落,雖然已經提出民事告訴,但也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我們的借貸關係而不了了之。

綜合以上的例子,如果今天你非得把錢借出去不可的時候,為了避免大家歹面相看鬧的不愉快,也為了合法保障自己的權益,必須扮起黑臉要求對方簽立借據,然後在借據上載明出借的金額、還款日期和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姓名身份資料等等,使第三人包括未來可能因此需要訴訟的法院在內,能藉由借據上的內容確認兩者間的借貸關係,進而追討及進行訴訟順利。